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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常發生之免稅額申報錯誤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在課稅年度開始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還會以虛報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另「失業」或「未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的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元〉。
臺北市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方有免稅額增加50%之適用規定,其他親等親屬均不能適用。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在課稅年度開始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還會以虛報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另「失業」或「未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的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元〉。
臺北市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方有免稅額增加50%之適用規定,其他親等親屬均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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