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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到6月的股東會旺季,已經悄悄的揭開序幕,各公司去年每股稅後盈餘以及配發多少股利,成為各媒體、投資人追逐的話題。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但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截至上年度止帳載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南部某公司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經公司說明,其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年度至94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累積之虧損,不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餘額,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所以該公司截至94年底帳載累積盈餘為500餘萬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誤填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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