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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黃小姐來電詢問,她和朋友投資經營的有限公司已經沒有營業了,她也不是公司負責人,為什麼她會收到公司的營業稅稅單?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公司法第79條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黃小姐所投資的公司擅自歇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因未辦理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算補徵營業稅,並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開徵納稅義務人為「XX公司」之營業稅繳款書上載明全體清算人,並對全體清算人同時發單。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營業稅繳款書僅須向清算人中之一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清算人應於限期內繳清稅款,以免於滯納期滿後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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