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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公司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未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而逕向法院聲報之清算完結備查者,將不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該局指出,如遇有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應於發生該情事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及自行繳納,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如有清算所得者,應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清算人在向法院聲報備查前,依上開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之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之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依據前司法行政部68函民字第5991號函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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