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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又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代替)、所有權狀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委託建造之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則應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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