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有人買入未上市櫃股票,因為短徵「賣方」應繳的證交稅,結果買方被國稅局重罰10倍,損失不小。

 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是由出售有價證券人要繳,稅率千分之3,由買受人代徵,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因此代徵人代徵稅額如經查獲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須由代徵人負責賠繳,並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最近查獲,A君購買甲公司股票90萬股、每股10元,總成交價900萬元,應該由前一手股東繳證券交稅千分之3,計27,000元,卻只繳2,700元。結果,A君除了要賠付繳短徵的稅款24,300元外,並被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10倍罰鍰243,000元。

 證交稅的法定罰則達10到30倍,至少都有10倍,是否會過重?財政部表示,「這不只是行為罰,兼有漏稅罰的性質」。最近賦稅會討論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要求財政部必須檢討「行為罰」不當條文,在所得稅法、土地稅法中就有數個條文需要修法,調降行為罰處罰倍數,但並沒要求修改證交稅條例和營業稅法罰則條文。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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