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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2009/4/7
關稅總局表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廠商辦理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案件,其額度之核給,由各關稅局依下列規定逕行核定,請業者預為準備:
一、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規定,經審查核定准予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之外銷廠商,其記帳額度應以申請廠商前一年度實際沖銷稅款金額為基準,再加二成為限,且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二、經核准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在新年度開始後,已依規定申請而原核准關稅局尚未核定其下年度具結記帳額度者,按上年度核定之具結記帳額度四分之一先准使用。
三、經核准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沖銷稅款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出口實績乘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徵收率之五成金額為其記帳額度,且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惟如其前一年度無實際出口實績,則由辦理核准之關稅局,查明該申請廠商所提供未到期之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文件,按照實際進口情形,核實逐批辦理具結記帳,且其記帳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淨值。
四、經核准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之廠商,如因實際需要,申請增加記帳額度者,由原核准關稅局於加計原有額度後,如未超過該公司前一年度資產淨值者,於淨值內按實際需要核給增加之額度。所稱實際需要,應由申請廠商提供未到期之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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