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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自有資產予租賃公司,再以融資租賃租回該資產,所取得出租人開立之租賃款發票,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者,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而租賃公司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系爭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系爭貨物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發票,不論是依約由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或是分期開立,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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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9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80450944號函規定,保稅區營業人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因該筆補徵之稅額,係屬銷售行為之補稅,既非屬其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貴公司如不慎誤將上開由海關補徵營業稅之相關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補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違章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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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1日起,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若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但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超過3千元,縱使約定分期給付致每次給付報酬金額未達3千元,該勞務買受人仍應就每次給付報酬計算營業稅額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日前參照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營業稅法中增訂購買國外勞務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限額以下,勞務買受人免納營業稅規定,並已發布解釋令,明定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且追溯自100年4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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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接受其他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受託代銷合約規定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4-10月間接受美商乙公司委託,以甲公司名義將貨物報關進口,並委由國內貨運業者將貨物交付予國內買受人,惟於交付買受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稅額625,000元,經該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625,000元處2 倍罰鍰1,250,000元。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其代理美商乙公司辦理貨物進口報關,並依其指示委由國內貨運業者將貨物交付予國內買受人,不知此類交易應開立統一發票,惟本件既經稽徵機關就其進口報單及相關帳證資料查核,甲公司受託代銷之事證明確,是以甲公司尚不得以其不知規定為由,而違反稅法規定,其主張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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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接受其他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受託代銷合約規定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4-10月間接受美商乙公司委託,以甲公司名義將貨物報關進口,並委由國內貨運業者將貨物交付予國內買受人,惟於交付買受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稅額625,000元,經該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625,000元處2 倍罰鍰1,250,000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其代理美商乙公司辦理貨物進口報關,並依其指示委由國內貨運業者將貨物交付予國內買受人,不知此類交易應開立統一發票,惟本件既經稽徵機關就其進口報單及相關帳證資料查核,甲公司受託代銷之事證明確,是以甲公司尚不得以其不知規定為由,而違反稅法規定,其主張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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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若有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則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
該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所有房屋於98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拍定金額2,900萬元(含稅),經實行分配後,尚不足以清償應優先受償之抵押權,致應課徵之營業稅130餘萬元未獲分配,該局乃另行向甲公司核定補徵營業稅。甲公司主張於97年間向乙公司購買系爭房屋,雖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惟乙公司未依約塗銷買賣前所設定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定價金係由乙公司受有債務因清償而消滅之利益,相關營業稅應由乙公司負擔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則係代債務人出賣之人,系爭房屋於法院執行拍賣時,既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即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行為,縱未參與分配或已參與分配而分配不足,均不因而產生甲公司所負租稅債務歸於消滅之效果,自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該局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向出賣人甲公司補徵營業稅,洵屬有據,乃駁回甲公司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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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並溯自100年4月1日生效。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稅負由買受人負擔,因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同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該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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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代收代付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是否應另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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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僱用外勞均會供應伙食,而依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規定,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按其規定,公司支付之伙食餐費,不論係提供予一般員工或依約聘僱之外籍勞工食用,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查獲轄內甲公司99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以其支付外勞伙食費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因此予以補稅,並處予漏稅額0.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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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者,應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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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無心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結果還要被稅捐機關處罰鍰?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企業支付貨款時少用現金,多用劃線抬頭支票付款,萬一不小心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也能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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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嗣經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致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
該局說明,現行進口貨物,除合於免稅規定者外,一律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故營業人進口貨物發生短徵之營業稅,亦應由海關辦理徵稅事宜。基於作業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進口貨物營業稅之徵收或退稅,宜由同一機關處理,爰於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十四規定,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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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所有座落某縣之房屋,於93年間經法院拍賣,拍定金額3百50萬元(含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6萬餘元。甲公司主張本件拍定日既係93年2 月11日,該局應可執行卻未辦理開徵,核課期間應自92年8 月22日該局聲明參與分配之日起算迄至98年1月14日送達繳款書,恰逾5 年之時效期間,其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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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無論是否獲利,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95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個人售屋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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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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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其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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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公司行號或大賣場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之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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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提供外籍主管或員工住宿之公務宿舍,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公司租賃房屋供員工或外籍主管住宿使用,其所取得之憑證,包含房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費用,核屬外籍主管或員工來臺工作或員工實質薪資所得一部分,其所取得之憑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公司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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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外國廠商),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展所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惟須取得並保存相關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自99年7月1日起,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惟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例如我國與德國及瑞士自99年7月1日起雙方廠商均可向對方國申請退稅,另我國與斯洛維尼亞自99年11月18日起雙方廠商均可向對方國申請退稅)或免徵類似稅捐者(例如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香港及澳門等)為限。如符合上述規定之外國廠商請務必於100年6月30日前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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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購入電腦設備供執行生產、研究發展使用,並兼供帳務處理工作,該電腦設備屬所規定之機器設備;至於電腦軟體係屬銷售勞務,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不得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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