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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者,應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須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憑證相符的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收執聯,應經原出具憑證的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的存根聯相符的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的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證明者,才可免罰。
財政部強調,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企業,雖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但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者,即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部提醒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以免受罰。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的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2011/04/20 經濟日報】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須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憑證相符的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收執聯,應經原出具憑證的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的存根聯相符的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的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證明者,才可免罰。
財政部強調,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企業,雖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但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者,即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部提醒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應留意是否已依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的證明,以免受罰。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的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2011/04/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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