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無心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結果還要被稅捐機關處罰鍰?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企業支付貨款時少用現金,多用劃線抬頭支票付款,萬一不小心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也能免罰。

財政部在去(99)年與工商業界座談時,有業者抱怨稅捐機關將查核虛設行號的責任,強加在企業身上,已對非故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企業產生極大困擾。財政部因此要求各地區國稅局須檢討有關查處企業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懲處原則。

依據業者反映,稅捐機關經常以「涉嫌虛設行號者的款項流向何人」等超過正常交易可掌握事項,要求企業提出說明,以證明企確無漏報稅額,但查證虛設行號款項流向的責任,與企業是否因此涉及虛報進項稅額無關,如果稅捐機關都不能及早發現虛設行號,又如何能要求民間企業擁有高於國家公權力的注意義務或能力。財政部與稅捐機關檢討後指出,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間曾有一宗有關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罰鍰判決,稅捐機關被判敗訴,判決所持理由是: 企業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都已書有抬頭並禁止背書轉讓,貨款也已支付且查無資金回流情形,稅捐機關缺乏證據認定企業有無交易事實,因而須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漏的行為。

【2011/04/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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