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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永康區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本公司向銀行貸款,款項又借給他人使用,但未收取利息,那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須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非屬營業所須支出,不得列為費用。請企業注意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須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2011/04/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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