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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另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或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納稅義務人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各項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有關得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標準,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且無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以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70歲,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丙、丁兩人,則這一個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之所得為454,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46,000元〉。
﹙二﹚又如甲及丙各有薪資所得80萬元及5萬元,則其免申報之所得標準為604,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46,000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0,000元+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0,000元〉。
臺北市國稅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計算申報戶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但其所得中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該辦理申報,國稅局才能核定退稅,請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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