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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依兵役法第25條規定「、、、、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將其現役軍人身分排除,但因其役期不得少於常備兵役,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薪餉比照國軍義務役標準發給,故其薪餉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現役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
服替代役期間薪餉既得免納所得稅,則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免納所得稅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
,故林太太之子女自不得由先生之兄弟姊妹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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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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