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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其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而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之性質,與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故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如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則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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