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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但若是屬於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公積部分,則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雖在申報年度補提以往年度未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但是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能將「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列為減項,至於屬於補提部分,仍應依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項目,並按所得稅法規定,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稅後盈餘若未依公司法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卻於嗣後年度補提,則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的「依法提列」之規定,查核時若發現類此案件除補稅外並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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