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9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
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公司組織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為促進產業創新,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中有上述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公司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免俟後經國稅局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