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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商行95年度給付獨資資本主甲君盈餘淨額80萬元,而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身為該商行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卻未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按30﹪扣繳率扣取稅款24萬元,經該局查獲,乃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24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在國內有居所,且未接獲戶政機關通知已變更為非居住者或遭除戶;另其經濟重心均在中華民國境內,A商行事務均須由其透過電話或電腦決定、處理,故其仍為境內居住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說明,甲君95年度雖於國內設有戶籍,惟並無入境紀錄,即居留為0天,核與「居住事實」之客觀要件不符,難認該戶籍地為其住所,核非屬境內居住者,雖主張其經濟重心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云云,惟甲君95年度居留在境內之天數為0,即無再探討其經濟重心有否在境內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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