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運週轉需要向外借貸資金列報利息支出時,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該分局特別說明常見列報利息支出被核定剔除情形,供營利事業申報時參考;以免犯同樣錯誤:
一、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二、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應以
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三、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
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
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
率標準,100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分3厘。
五、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不得列為費用。
六、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七、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
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