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公司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年度,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實際交付,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所得年度。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97年度出售15間房屋,卻僅列報其中6間房屋的營業收入,於是按照甲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調增甲公司300萬元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75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未列報的9間房屋,買方是在98年間才以銀行貸款繳交尾款並完成交屋,出售這9間房屋的所得,應該等到98年度課稅才合理。不過,因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是在96年及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房屋,其中15間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在97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的登記資料可證明,依稅法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當然要歸在97年度課稅,所以無法採認甲公司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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