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55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依據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進口及銷售菸品時,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修法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已沒有差別,即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若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所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經營節目境外播送業務使用之衛星設備,依其收發訊號之衛星地面站坐落地點,區分為境內之衛星發射站及境外之衛星中繼站、發射站、接收站等2類,其中衛星業者提供太空衛星轉頻器連結境內地面衛星發射站,將上鏈訊號轉換為下鏈訊號並向地面發射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範疇,應課徵營業稅。至上開訊號續由太空衛星轉頻器及境外衛星地面站接收、中繼或發射,輾轉傳送至境外收聽(視)戶,因傳輸服務係由境外設備提供,且該等設備未與國內介接,自不發生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屏東縣東港鎮李小姐問:該公司6月時進口貨物,海關先放行至7月才繳稅,以何期別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為提升市場競爭力,營利事業常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提升知名度,惟未諳法令規定或取巧,於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以船務代理業者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代理人兼營向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購買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而取得之出口運費業務,核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出口運費,應比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常誤將購自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之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或承攬業者而取得出口運費之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有短漏應稅銷售額之情事。該局業已運用選案查核系統篩選查核對象,查獲補徵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已達2百多萬元。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房屋及土地均為該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之一,凡出售(簽訂銷售契約)訂約日在6月1日(含)以後,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依法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施行,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依法計算正確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得本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之原則申請退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造成重複給獎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如其品名、規格、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1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規格、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附表,惟前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邇來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同1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前揭規定不符。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用前期統一發票,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倘發現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南瑪都颱風襲台,豐沛雨量造成南部地區災情頻傳,影響營業人營業,故特別呼籲營業人,凡有下列2項情形之1者,都可向轄區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營業稅或認定損失:
一、查定課徵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風災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來查定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與國內電信業者,核屬銷售勞務行為,且於國內提供並於國內使用,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國内營業人A公司係經營「電路出租業務特許執照」之業務,承租國際海纜再轉租予國内電信業者B公司,雙方簽訂長期使用權採購合約,將架設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海纜提供予B公司使用,除提供臺灣與美國端連線服務外,並應負責連線測試、確保規格及提供相關維運與應變計畫等服務,其目的為提供B公司需要上開設備之電路等供國内客戶之用。依該合約内容可知,A公司提供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之服務,契約之相對人均為國内之營業人,提供之連線服務為B公司所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境内銷售勞務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予課徵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營業人甲公司詢問,於銷售貨物予營業人B公司時,因漏未注意,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B公司,有無罰責問題?
該局指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消費者購買菸品時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合計金額為零,易引發該張發票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若有上開情形或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無商品買賣之交易行為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若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請勿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四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而被處以該張發票銷售額1%之罰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內某公司詢問: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表示: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政府訂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機制,凡外籍旅客來台,向國內貼有TRS退稅標誌商家購買3千元以上應稅特定貨物,且於30日內攜帶出境者,出境時可持護照(或旅行證、入出境證)、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持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為簡化該項退稅機制,更規劃自本(100)年7月1日起,如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核准得辦理現場退稅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累計退稅金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者,可選擇於購買現場辦理小額退稅,出境時,只要出示護照、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連同已領得營業稅退稅款之退稅貨物等,向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查驗登錄即可。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