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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該部接獲民眾反映,部分辦理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要求營業人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部特別提出以下澄清。
  財政部指出,凡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不問是否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只要係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消費券,均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事宜,因此,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存(匯)入該營業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號,並無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部已洽請臺灣銀行轉知各受託辦理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不可要求營業人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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