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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成本及必要費用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之自力耕作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7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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