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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開宗明義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000萬元申報於遺產總額內,被國稅局調整補繳遺產稅200萬元並處罰鍰。該局特別說明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係銀行簽發的一種存款憑證,於特定到期日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予兌領人,所以也是銀行存款的一種,惟 NCD產生的利息所得係採分離課稅方式處理,無須與當年度之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又NCD之到期轉讓僅需兌領人蓋章即可取得該筆資金,因此常常有繼承人漏報該筆存款,而被國稅局依法課徵補繳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如定期存款、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附條件債券、基金等,並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處罰。同時,國稅局呼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可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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