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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及發放董監事酬勞之金額,均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及發放董監事酬勞,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如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惟裁量金額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應調整原認列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與列報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如因估列時未考慮彌補虧損因素致有高估時,高估之金額不得認列,公司應即向所屬國稅局辦理申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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