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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參加抽獎活動取得中獎獎金,於計算中獎所得時,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2款規定,所支付之成本可作為減除項目。惟民眾購買商品,參加廠商舉辦之抽獎活動,該購買商品所支付之價金非屬機會中獎獎金之成本,不得作為中獎獎金之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食品公司舉辦促銷活動,鼓勵民眾購買其所指定之商品,即可上網登錄統一發票號碼參加抽獎活動。因獎品豐富,有民眾即赴超商大筆購買相關商品參加抽獎活動,因而獲得高價值獎品。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當初購買商品之統一發票所列價格,列報為機會中獎獎金之成本,經國稅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民眾所獲得之抽獎機會,係購買商品所額外附贈。因此民眾購買商品所支付之價款,係屬商品買賣交易所負擔之價款,不屬於機會中獎獎金之成本。所謂成本,應是與所取得之收入具有直接關聯性之支出。例如民眾係以名信片郵寄抽獎,則相關郵資即可認屬機會中獎獎金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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