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發放每人3,600元消費券,許多民眾迫不及待出門消費,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消費券沒有找零的規定,因此要按照實際收取的消費券面額開立發票,如果消費金額低於消費券面額,應按收取面額開發票。

消費券面額分成500元及200元兩種,財政部舉例,民眾購買499元的貨品,付出一張500元消費券,廠商就要按收到的500元消費券面額,開發票交給消費者。

財政部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可以持其銷貨時收取的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營業人在請領款項時,應在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三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消費券兌領單。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為服務營業人,已將應填報的兌領單格式以及電子檔案格式,置於網站,營業人可自行至各地區的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另同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6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款。

基於租稅公平考量,財政部已訂定消費券查核作業計畫,各地區國稅局除對經人檢舉涉嫌違反規定的營業人進行個案查核,查獲確實違反規定者,將裁處罰款,並洽請兌付消費券金融機構提供營業人兌領消費券的電子檔案,做為歸戶查核營業人有無短漏報銷售額的違章行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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