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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建房舍隔間出租予學生,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具有: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上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營業登記。未符合上列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具有: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上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營業登記。未符合上列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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