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謝先生問: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利益之贈與是否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人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將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一,該項贈與,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情形明顯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之要件不合,不適用遺贈稅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人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將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一,該項贈與,依遺贈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情形明顯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之要件不合,不適用遺贈稅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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