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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除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
該局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六、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該局指出,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辦理99年度課稅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稅法相關規定,有關課稅級距調整金額係於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切勿於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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