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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專櫃廠商支付給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30450262號函釋示,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近日來,全省各大百貨公司紛紛舉辦週年慶促銷活動,各專櫃廠商為響應百貨公司週年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贊助金,該筆贊助金如確係專櫃廠商與百貨公司間合約約定必須支付之費用,則專櫃供應商向百貨公司取得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在此提醒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為了自身權益,如有上述情形,別忘了向百貨公司索取支付週年慶贊助金之統一發票,以憑申報營業稅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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