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的遺產稅繳納案件均可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之稅款,沒有條件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今年新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現有困難,才可以用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且部分較難變現的財產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債權等,抵稅上限將被限制,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稽徵機關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審核應納稅額是否在30萬元以上及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繳納現金困難情形,如符合前揭要件者,始可准予受理。由於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並未限縮抵繳範圍或比例,目前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依規定仍可全額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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