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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售免稅的有價證券產生的呆帳損失,無法列呆帳抵稅。財政部規定,有價證券損失需計入免稅所得項下,不可列為呆帳扣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企業因出售2億元股票,無法回收帳款改列呆帳,遭補稅5,000萬元。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營利事業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卻因價款無法收回產生的呆帳損失,應歸屬為「免稅收入」項下的損失。財政部解釋,也就是這種因出售有價證券衍生的呆帳,不能自公司的課稅所得額項下減除,無法降低所得稅負。

這項重申「因免稅所得產生的損失,不得扣減課稅所得額」的規定,已使得一家企業因此被補稅數千萬元。

財政部指出,南部某企業甲為因應全球化經營形態,決定調整企業結構,並與下游廠商策略聯盟,將其部分子公司股票轉讓給下游廠商,雙方買賣價款高達2億餘元。結果甲事後因無法順利回收售股帳款,向國稅局申報呆帳損失2億餘元,全數遭到剔除,並補稅5,000餘萬元。

據了解,甲公司原與下游廠商協議,要以每股40元轉讓子公司股票520萬股,總價款超過2億餘元。甲的下游廠商後因經營不善無法付款,甲公司雖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帳款。甲公司最後僅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確立呆帳損失高達2億餘元。

財政部認為,甲公司處理無法收回的2億餘元售股帳款的過程,雖均符合呆帳損失構成條件,但因這筆損失來自公司出售股票價款,依規定須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因此無法列為呆帳。

財政部強調,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相對產生的損失也不得自課稅所得扣除。由於,證所稅已停徵多年,財政部過去處理有關證券交易損失的認列原則均未改變。這家因出售2億餘元股票卻慘遭倒帳的企業,最後也只能全數繳清5,000 餘萬元的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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