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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1項第6款:「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背書保證是由保證人提供其信用作為被保證人借款的擔保,以利被保證人取得融資款項,在保證人無需以實際資金挹注被保證人的情況下,藉由背保方式被保證人即能取得資金。

資金挹注分三種

一般情況下,關係企業間背書保證的提供確可能衍生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間利益或風險的移轉,而有須按移轉訂價規範計收常規交易報酬的必要,唯母公司對受其控制的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其交易實質的認定與應否適用移轉訂價相關規定計收報酬,筆者特參酌部分國家見解,分析如下:

一、首就母公司對子公司提供資金方式的決策論之,母公司對子公司挹注資金之選項不外以下三種:

(一)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

(二)借款

(三)提供背書保證協助受控關係企業向第三人取得借款

而母公司對子公司出資形式的選擇,是考量集團財務綜效及法律限制等因素後所為的決策,依據租稅中立原則,租稅原不應成為影響此項決策的因素,唯依國際租稅實務,除部分國家透過訂定公司負債權益比例上限或利息扣除上限限制利息費用的列報減除外,多允許子公司因母公司對其提供融資而向其收取的利息費用可列報為課稅所得的減除項目,而股利則因屬於稅後盈餘的分配而不得列報為費用扣除,故母公司對子公司採借款方式挹注資金將可產生稅盾效果,在稅法對於利息與股利規範適用不同稅務處理方式的情況下,部分跨國企業在跨國投資時,基於節稅目的考量,可能對子公司採用稀釋自有資本的財務結構規劃,亦即使其自有資本自始即不足以支應從事正常營運活動之所需,並衍生子公司(而非母公司)所在國的稅基流失效果。

另因於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多較股權享有優先的受償權,基於保全投資資本的考量,也可能為跨國企業在設立子公司時選擇採用稀釋自有資本策略的原因。在子公司設立時母公司投入自有資本即不足支應從事正常營運活動所需的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透過融資或提供背書保證方式協助其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時,融資款項與背書保證的提供實具有替代股本投資的效果,其與非關係企業間融資與背書保證提供的性質,當屬有別,自不存在所謂「可比較交易」,而應排除於移轉訂價法制適用範圍外。

信用風險須留意

二、次就母子公司間背書保證提供有無風險移轉實質效果及相關風險產生的原因說明,如母公司基於財務或稅務綜效極大化或規避投資風險的考量,在設立子公司時採取低自有資本比率的財務結構規劃,致使子公司自有營運資金不足而須向外舉債時,因子公司先天財務結構欠佳,融資機構多將要求由母公司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債權。由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協助海外子公司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時,倘子公司最終營運表現未如預期,可能發生經營不善無力清償借款本息而須由母公司代位清償的狀況,母公司確將因提供子公司背書保證而暴露於額外的信用風險下。(上)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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