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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23日起,遺產贈與稅率大幅調降至10%,但是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要注意,實物抵繳也同時限縮,必須以「抵繳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價值」的比例為上限,往後稽徵機關課徵遺產稅時,不用再擔心收不到現金稅款,反而收到一堆不易保管或變價的抵繳品,有助遺產稅徵收。
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提供抵繳的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若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所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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