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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4月1日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釋規定,

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

另依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規定,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及年終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若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無償使用》,則不符前述「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要件。適用上揭97年令釋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其尚無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故亦不編配扣繳統一編號,惟其仍得依規定採記帳方式覈實認列必要費用。

另其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費用,而由保險公司支付之餐費、交通費、差旅費及住宿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保險公司亦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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