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屋主租用房子作為辦公室使用,期間所應支付之水電費,因為收據上並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如此收據是否可以持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但是,如果營業人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應繳納之水電費,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即可依照約定將此類含有進項稅額的收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外,如果是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費的話,須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營業人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2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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