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國外有關係企業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有前一年度銷售貨物交易﹝有形資產移轉﹞,產生之應收帳款迄未收回,因甲公司與其他非關係人交易之應收帳款約於90天內可收取,而其與關係人間應收帳款超過365天未收回,即不合營業常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並按該公司內部貸款利率建立常規區間之中位數予以核定調增利息收入並補徵營所稅稅額約80萬元。

由於我國國際貿易快速發展,產業轉型,多數營利事業考量國內人工成本增加,紛紛至海外設廠或從事三角貿易,從而與海外關係企業密切往來,其間發生應收帳款卻常有未積極收款而產生與關係人間有營業不合常規情形;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條規定應予調整核定補稅。

有鑑於此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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