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莫拉克颱風來襲對該局轄內地區造成莫大災害,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在受災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或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得由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報備,俾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另經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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