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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應提示契約書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保存佣金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免發生被補稅情事。
中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對於列報外銷佣金應檢附哪些文件?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至外銷佣金部分,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
1.雙方簽訂之合約;
2.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3.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4.以匯票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
5.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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