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最擔心的事,就是要出國時,在機場被攔下,原因是欠稅、欠費被限制出境而不自知,屆時可真是尷尬至極;而公司負責人,不僅董事長是負責人、公司董事是負責人、董事擔任公司清算人也是負責人,都是欠稅、欠費得限制出境的對象。

 某公司薛姓董事,因該公司從民國90年到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3年度營業稅(含滯納金及利息),以及90年度營業稅罰鍰等共計滯欠已確定的稅金及罰鍰2,094萬餘元。

 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停業後遭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進行清算,薛姓董事因而成為該公司法定清算人,於是被台北市國稅局限制出境。不過,薛姓董事事先並不知情,到了機場要出國,場面自然就相當難堪了。

 薛姓董事向法院主張,他的董事任期早在民國96年市府廢止公司登記前的93年10月就屆滿,而且已經辭任董事,自然不是法定清算人,怎能將他限境呢?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欠稅是在90到93年間,薛時任董事,就算他辭任董事,若未辦理完成董事變更法律手續,身分依然不變;同時國稅局對他限境也沒超過5年期間,對他裁處限境,於法並無不合。因此判決,薛姓董事請求撤銷限境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一件當事人限境事件,就判決財政部敗訴,應將原限境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在這件行政訴訟中,提起撤銷限境的呂姓董事長,法院經查認為他是公司的「前董事長」,並非公司的現任董事長或董事。

 法院判決指出,呂某是恆達通公司的董事長,但他已在95年3月,公司賣給鄭姓承購者,公司董事資格自然解任,並同年6月辭任董事長,且辦妥公司董事變更登記。財政部提出該公司在同年12月董事會有呂某簽字,但經刑事局鑑定筆跡並非呂某所有,有遭偽造之嫌,財政部在沒有弄清楚該公司董事有無偽造、變造前,逕將呂某限境,這一作法「委不足取」。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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