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低稅負查核辦法,有買賣未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損失,必須申報,且要提出舉證,才能扣抵證券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最近審查台北縣中和市陳先生的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與最低稅負,陳先生認為有證券交易損失,計算盈虧互抵後,申報數筆未上市(櫃)科技公司股票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57萬多元。

 但陳所申報的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沒有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所以國稅局不准認列虧損,且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核定,反而是有「證券交易所得」,高達80萬元。最後調整核定陳先生的個人基本所得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為757萬3,910元,補稅85萬7,684元。

 陳先生詢問國稅局,他的損失金額頗鉅,該損失金額應該如何辦理更正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陳先生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等文件證明其損失,辦理更正96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亦即該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應先自其96年度其他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成本計算出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77萬多元中扣除,因96年度所得足資扣除,所以不可在今(98)年申報97年度基本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申報戶中,當年度有2人以上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不同人之間的證券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損失,也可以盈虧互抵後計算所得額。

 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另外因為公司合併、減資等因素所發生之有價證券價值變小縮水,屬於投資損失,無法適用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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