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
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 Feb 22 Wed 2012 20:12
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 Feb 22 Wed 2012 20:10
應開立三聯式發票卻開立二聯式發票且未交付給實際買受人,應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商行於97年至98年銷售貨物,銷售額4,000餘萬元,雖開立二聯式發票,但未依規定將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得銷售總額處5%罰鍰及裁罰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的規定,裁處甲商行罰鍰100萬元。
甲商行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時,主張其雖未開立三聯式發票但已開立二聯式發票,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銷售額處1%之罰鍰,案經訴願駁回。
- Feb 22 Wed 2012 20:09
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避免產生能否列報捐贈費用之爭議。
- Feb 22 Wed 2012 20:07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留意其認列時點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發生投資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除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外,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 Feb 22 Wed 2012 20:06
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繳回或公司資金貸予股東或任何人約定不收取利息者,皆應設算利息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之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公司資金貸與股東約定不收取利息,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利息應如何計算?該局表示,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而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藉以從事不正當之損益安排,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已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但公司資金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非借貸性質部分,則無須設算利息收入,以兼顧實情。另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仍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 Feb 22 Wed 2012 20:04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 一方面可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 號令,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至於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 Feb 22 Wed 2012 20:0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Feb 22 Wed 2012 20:00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課徵贈與稅嗎?
趙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將其名下公告現值230萬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為何仍要課徵贈與稅?
- Feb 22 Wed 2012 19:59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且於二、三聯式發票均一體適用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適用疑義,她認為二聯式發票係就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故前開條文僅適用於二聯式發票,而不適用於稅額與銷售額分開列計之三聯式發票?
- Feb 22 Wed 2012 19:52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登記為起造人,其相關課稅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營利事業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起造人及將該房屋登記為地主所有,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並另支付租金,這種租地建屋型態,時有所聞,為讓民眾瞭解相關課稅規定,特別就承租人及出租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