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將商品銷售至國外已是司空見慣之事。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經營外銷業務所給付之賠償,除妥善保存外銷損失事實的相關文件,如: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結匯證明文件外,其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臺幣50萬元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以免損失無法被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1,400多萬元,並說明是因產品銷售到國外以後發現瑕疵,依照合約規定支付賠償款,甲公司並提供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外匯賠償證明等文件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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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對○○青商會之捐贈扣除額4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係持不實收據虛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乃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8萬餘元。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係於國稅局未發文函請其說明前即主動補稅,故不應再受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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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給付營利事業各類所得,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一經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應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係一連鎖加盟公司,其與加盟店之契約書載明,加盟店需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金,甲公司將依約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並在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返還擔保金。該局在扣繳檢查時發現,甲公司因按月給付之利息所得每筆低於新臺幣20,000元,故誤認符合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規定免予扣繳,僅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遭該局裁處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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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常將「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混淆不清,以致短漏扣繳所得稅款,並遭處罰鍰,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該二者之區別,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惟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依同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例如,營利事業為使員工有更健康之身體繼續為該事業奮鬥,邀請醫師專家前來演講「醫護保健課題」,則營利事業給付該醫師專家之報酬,應屬專家之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10%。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額扣取20%,但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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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所得法第3條之1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同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稅額之計算,應以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10%為準,按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占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所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780號函釋規定,係指除當年度之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外,其餘皆視為已加徵之盈餘;如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全數來自當年度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者,自無可抵繳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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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漏稅被查獲,只要在稅捐機關裁罰前,承認違章漏稅並繳清罰款,漏稅罰款即可從五倍降為三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簽署漏稅承諾書,不會影響日後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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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者處2倍或當年度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處3倍之處罰。
轄區內有某家貨運汽車公司,當年度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百萬餘元,該局依據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查獲其漏報保險理賠收入1百萬餘元,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2百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漏報所得額1百萬餘元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0.8倍罰鍰2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非為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且無應納稅額即無漏報所得額,不應處罰云云,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23號判決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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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於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3個月)處理,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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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國民年金」?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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