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實發票虛增營業成本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行號要特別注意了!每年國稅局都查獲不少營利事業涉嫌虛報營業成本,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不僅須補繳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會被處以罰鍰;若係施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甚至會被法院起訴判刑,公司行號負責人必須謹慎小心,以免觸法犯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有些公司行號為了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會取得不實發票,列報營業成本或費用,使課稅所得額減少,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臺北市國稅局說明:該局一旦查獲營業人開立發票有異常交易情形或涉嫌虛設行號,均會發函請其提示相關進項帳簿(含進貨單、收貨驗收、付款資料等)及銷貨相關資料(如銷貨發票、出口報單、收款證明文件、外匯水單等),若無法提示或逾期未提示,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除核定補徵所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如經稽徵機關通知到達備詢,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或拒絕稽徵機關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將會被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若涉及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負責人甚至會依同法第41條規定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應特別謹慎小心。&國稅局呼籲:廠商一定要記得兩招自保。第一進貨時要確認付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相符;第二,付款時要以劃線並書有抬頭的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與開立發票廠商的名稱相符,且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此一來,就算被查到交易對象是虛設行號,也會因為已盡到商業往來注意職責而免受處罰;公司行號如能具合法之憑證列報成本或費用,自然無需擔心被國稅局補稅處罰,甚至被起訴判刑了。
- Oct 25 Sat 2008 00:51
營業人虛報成本費用,經查獲須補稅受罰,甚至會被起訴判刑。
- Oct 25 Sat 2008 00:50
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如所收支票無法兌現應如何處理
依財政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如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請參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實務上,營業人常先開立發票而取得2、3個月後兌現之遠期支票,若屆時支票無法兌現,常因已申報,發票無法作廢(應做呆帳處理),故建議確實按票載日來開立發票,一旦發現發票無法兌現,可即時以發票作廢來處理。
- Oct 25 Sat 2008 00:49
購買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則包括宴客及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公司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與推展業務並無相關,所以公司因購買是項紀念品而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Oct 25 Sat 2008 00:43
公司歇業需辦理註銷登記相關規定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另按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 公司設籍在加工出口區內,應先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補辦註銷登記後,再國稅局辦理清決算申報。
- Oct 25 Sat 2008 00:41
獨資商號營業人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其稅額准予扣抵之條件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 Oct 25 Sat 2008 00:39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之儲值金收據不可扣抵營業稅
公司之公務車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扣繳高速公路通行費,因儲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而取得之收據,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可否於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速公路通行費係屬規費性質,並未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論係以現金、以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或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儲值金支付通行費,於支付、預購或儲值時所取得之收據,尚非屬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可提出扣抵,若誤將該收據提出扣抵,而形成漏稅者,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論罰,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 Oct 24 Fri 2008 21:13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店要求加收5%的價額,有些商店卻不需要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由上開規定可知,消費者消費時其售價實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應該因為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即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一般消費者前往消費購物時要求開立發票並不用加收5%金額,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依原價開立,如果營業人未開立發票,則已涉嫌逃漏營業稅,國稅局將會依法補稅處罰。
- Oct 24 Fri 2008 21:1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為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正確性及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該局除平日積極察查營業人申請登記事項與其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符;同時,亦持續清查各轄區未辦營業登記及違規營業情形。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只要有實際買賣行為或銷售勞務,都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同法亦明定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被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又如果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不符,也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依法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如果違反此項規定,也將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已有營業行為而仍未辦理營業登記,及未申報復業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時,應儘快補申辦相關登記手續,以免受罰。
- Oct 24 Fri 2008 21:08
營業人將已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自動報備並依法補正者才能免罰
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獲高雄市數家大賣場銷售貨物,將原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予非實際買受之營業人,供其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違章案件。經該局查獲後,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依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銷售額處以5﹪的罰鍰。至於該非實際交易營業人,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將已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自行檢視發現有開立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情形時,應即依規定將開立錯誤之三聯式發票作廢重開二聯式發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
- Oct 24 Fri 2008 20:50
向國外廠商進口貨品銷售之三角貿易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屬甲之銷貨行為,則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部分營業人將「銷售行為」誤認為「居間行為」,未依規定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之案例。「居間」是由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為,其與「銷售」並不相同。依上述三角貿易案例,如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為甲之銷貨行為,甲即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如由乙與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甲僅居間仲介,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進行三角貿易交易,應注意查明交易之性質,是「銷售行為」或「居間行為」,再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