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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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100年各該局轄內土地交易資料研析後,業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9年度之規定相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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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申報進口貨物繳納押金,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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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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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國稅局於今(101)年5月份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如想要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變更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之申請期限為10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的申請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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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法訂定人民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而為求法律關係早日安定,往往訂有法定期間。又法定期間的最後一天如適逢例假日,則該末日往後順延至上班日,惟若申請期間之截止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因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截止日即不能往後順延。稅捐局特別舉例說明,假如納稅義務人於101年2月2日收到該局的復查決定書,如果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處分時,就應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的隔日2月3日起30天內向該局提起訴願,期間之末日為101年3月3日,雖為星期六,但適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那麼該訴願截止日就無法往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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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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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而列報貸款利息支出時,應依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全數列報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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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合理範圍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另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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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之規定,財政部於101年1月4日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於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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