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 Sep 18 Fri 2009 23:45
富人利多 公設地仍可抵遺贈稅
- Sep 18 Fri 2009 23:45
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及其他相關法律之制定或修正,並因應稽徵作業需要,該部所擬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於本(98)年9月17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計修正16條、刪除1條及增訂2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Sep 17 Thu 2009 19:07
郵包進口-相關規定
鑒於近日來郵包進口有增加之趨勢,高雄關稅局提供進口郵包相關規定,以便民眾順利完成通關。
進口郵包物品(洋菸、洋酒除外),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千元以內,免徵進口關稅,但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合併計算逾3千元者及違禁品、管制品、煙酒不適用。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千元以上(含)未超過美幣5千元(離岸價格)或等值者,如非屬限制輸入貨品,由海關查驗依有關輸入規定核估無訛後,開具「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完稅放行;若離岸價格超過美幣5千元或須憑簽證文件申報進口者,應繕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進口郵包如有應繳納之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由海關依照相關稅法規定一併代徵。
- Sep 17 Thu 2009 19:04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規定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案件,依財政部 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規定,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係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惟該函因未考慮分居夫妻間個別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差異,實務上可能造成低所得之一方實質稅負偏重問題,案經財政部通盤檢討後,乃重新發布解釋令規定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方式。
依財政部14日發布之解釋,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2),減除夫妻各自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 Sep 17 Thu 2009 19:03
德昌專欄/海外所得節稅 應妥善規劃
台灣與大陸地區經貿日益開放,過去一般中小企業及個人較不重視的兩岸租稅問題,隨著個人海外所得以最低稅負制課徵基本稅額,可能成為未來關注的焦點;雖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實際上真正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申報併同課稅者,到底有多少?想必未誠實申報者多。
- Sep 17 Thu 2009 19:01
統一發票交易金額記載為零者可否兌獎
消費者持已開過統一發票之禮券購物時,營業人所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兌獎。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行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發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復於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則該消費者所取得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不符,亦即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範圍,不得兌獎。
- Sep 17 Thu 2009 19:00
研發部門分紅 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員工分紅從 97年1月1日開始費用化,所以研發部門員工的分紅,也可以併入研發費用,並適用投資抵減。這對科技公司是福音。
- Sep 16 Wed 2009 23:29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個人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應按應扣未扣稅額之稅額處罰鍰。
扣繳目的主要在於使稽徵機關得以確實掌握稅源資料,達成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國庫收入以及調節國庫收入,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使政府可儘速獲得稅收。是基於調節國庫收入之目的,扣繳稅款有否實際繳納即有「及時性」,故規定扣繳義務人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繳納及申報,倘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此項法律上作為義務,稽徵機關即應依法責令補繳稅款。
- Sep 16 Wed 2009 23:22
逾期申報決清算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 Sep 16 Wed 2009 23:17
欠稅 第三人財產可擔保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昨(15)日表示,納稅人欠稅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如黃金、外幣等,以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欠稅款,否則擔保人的財產將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