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設籍課稅後,就其設籍課稅前之銷售額,若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設籍課稅,補開發票屬同期)補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其於報繳前經查獲該補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部分,可免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 Sep 21 Mon 2009 23:49
營業人於設籍課稅後,自動補報設籍前之銷售額,可否免罰?
- Sep 21 Mon 2009 23:48
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後,有無所得稅法第92條但書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10日內,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向該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1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
- Sep 21 Mon 2009 23:48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又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又實際銷貨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該局說明,依97年8月13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以處罰。」稅捐稽徵機關於查獲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時,營業人雖主張有進貨事實,亦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並提示相關交易憑證供核,經查證取得之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人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罰,始可免除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行為罰。
- Sep 21 Mon 2009 23:38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摘要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摘要
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 Sep 21 Mon 2009 23:31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
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實施日期
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 Sep 21 Mon 2009 00:02
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辦免扣證應備文件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無任何營利收入,其存在銀行之孳息,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免扣繳所得稅款。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免納所得稅並可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申請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住戶規約、委員名冊及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以提供金融機構作為免扣繳利息所得之依據。
- Sep 18 Fri 2009 23:57
會計新知/接軌IFRS 留意特別股稅務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34號公報及36號公報),分別係以IFRS中之IAS 39及IAS 32為藍本所制定,是以與IFRS規範大致相同。然而,目前稅務上就金融工具的處理與財務會計的規定有所出入,本文以財務會計上視為負債之特別股為例,討論財稅上的差異及衍生之議題。
依我國36號公報第15段,企業宜依經濟實質而非僅依法律形式決定金融商品於資產負債表中之分類。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通常一致,但也有例外情形。某些金融商品,其法律形式上為權益但經濟實質上則具有負債性質,或同時具有權益及金融負債二者特性,例如:發行人必須於固定或可決定之未來日期按固定或可決定之金額強制贖回之強制贖回特別股,或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特定日期當日或之後按固定或可決定金額贖回之附賣回權特別股,宜列為金融負債。依第29段規定,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分類可決定相關之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是否認列為收益或費損。因此,公司股份被認列為金融負債時,其股利宜與認列債券利息之處理相同,將其認列為費用。
- Sep 18 Fri 2009 23:56
捐贈不動產 1年內需過戶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昨天公布實施,被繼承人捐贈不動產,要在1年內辦理過戶,比現行在2年內過戶的時間縮短1年。
財政部為配合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今年1月21日通過立法,所以修正細則共16條、刪除1條及增訂2條。
- Sep 18 Fri 2009 23:53
境外基金、國內股票 成本認定不同
最低稅負制對有價證券的「認定成本」將有2套不同版本,明年要日出課稅的海外所得,財政部擬允許境外基金投資人可以選擇以今年底的收盤價為成本;而財政部95年時規定,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非上市櫃股票,一律以「原始取得成本」為成本。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表示,財政部的前後政策應一致,如今二個政策大不同,應對外說明理由。
最低稅負在民國94年通過立法,當時有許多投資人、公司、基金法人要求財政部,希望以94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為成本,不要回溯,但財政部態度堅決,一律回溯到原始取得成本。所以當年造成台積電的大股東台灣菲利浦公司在94年底大轉帳,把股票賣回給荷蘭母公司。
- Sep 18 Fri 2009 23:50
製造業適用5年免稅 減資應補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天指出,如果原適用5年免稅的製造業者,在免稅期間有減資行為,或者公司的土地或建築物,在免稅期間有「非供公司自行使用」的情況,應主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落日,製造業者若適用5年免稅,只要在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計畫,仍然可以適用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免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