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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設籍課稅後,就其設籍課稅前之銷售額,若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設籍課稅,補開發票屬同期)補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其於報繳前經查獲該補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部分,可免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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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設籍課稅後,就其設籍課稅前之銷售額,若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設籍課稅,補開發票屬同期)補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其於報繳前經查獲該補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部分,可免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