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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資金週轉或其他原因,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營業人所屬的建物或物品,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及對象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拍賣建物或物品,不同於法院拍賣,拍賣公司將營業人委託之物品於拍賣會中賣出,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
  該局近一步說明,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之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營業人)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之價金,賣方應於拍賣公司收到銀行之「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拍賣公司。惟在此之前拍賣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物品之營業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因發票開立時點或對象錯誤遭受不必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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