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昨天公布實施,被繼承人捐贈不動產,要在1年內辦理過戶,比現行在2年內過戶的時間縮短1年。
 財政部為配合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今年1月21日通過立法,所以修正細則共16條、刪除1條及增訂2條。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分配給所屬的政府層級,和繳現金的比例相同。例如,甲為台北市人,甲死亡後的遺產稅,台北市和中央政府各分配一半。
 如果甲以坐落在台北市和台北縣的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依現行規定,這二塊土地,台北市和中央各收一半。未來改為,只有位於台北市的公設地,台北市庫可分一半,位於台北縣的公設地,都歸中央政府的財政部國產局所有。
 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財政部增訂,依該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是贈與,不課贈與稅。依該條例更生、清算,債權不能回收,如果舉出有和解契約或有法院裁定書,屬於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也免贈與稅。
 現行規定,生存配偶行使民法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但如果最後繼承人沒有把這筆錢給生存配偶,導致要補交遺產稅,國稅局只有補稅,不加計利息。財政部修改為,以後此種情形除了補稅之外,還要按日加計利息。
 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的估定,如果遺贈稅法和細則沒有規定,則應依市場價值估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
一、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得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二、 適用上開規定計算投資抵減金額者,員工分紅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部  長 李述德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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